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科長劉顯宗表示,依據經濟部「公司行號營業項目」的規定,酒家、酒吧和特種咖啡茶室是指提供場所,備有陪侍服務,且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的營利事業,是屬於「特殊娛樂業」;而「飲酒店業」則指從事酒精飲料的餐飲服務,像是酒店或酒吧夜店,通常屬夜間營業。
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,住宅區不得經營舞廳(場)、酒家、酒吧(廊)、特種咖啡茶室、浴室、妓女戶或其他類似的營業場所,樓地板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的大型飲食店也不可以。因此,所謂的「飲酒店業」應認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的「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」,並不能在住宅區內設置。
劉顯宗科長強調,新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禁止經營飲酒店業,若經查獲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的規定,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拆除、改建、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。但民眾也不能存佼倖的心態,認為罰過1次就算了,因為若不拆除、改建、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的店家,還是有可能一罰再罰,並且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,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。